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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范围
*(*)贸易有限公司为批发经营企业,该公司租赁*嘉昊仓储有限公司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委托肥西县利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运。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第四部分第二条的要求: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即: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根据销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主要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运输不属于评价范围。最后,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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